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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志国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372号移送执行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志国,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人民法院与何志国罚金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何志国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字第3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庆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