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从良与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良,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925号原告:刘从良,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定代表人:刘兰勇,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良诉被告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良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从良负担。审判员 马成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