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天天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天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58号罪犯赵天天,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9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天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1521.19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赵天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天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90分,兑现表扬3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消费11320元,月均59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天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并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天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