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文安、郭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安,郭玉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安,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李祥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芝,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上诉人赵文安与被上诉人郭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文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砚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