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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松、黄超等与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黄超,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595号原告:高松,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黄超(原告高松之夫),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志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4546-3。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兆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黄超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黄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高松、黄超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