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阔与被告梁胜凯、李增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阔,梁胜凯,李增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079号原告:张阔,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毛贾村。法定代理人:张长青,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城区满城镇毛贾村,系原告张阔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成,保定市满城区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胜凯,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宋贾村。被告:李增发,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宋贾村。原告张阔与被告梁胜凯、李增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阔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阔负担。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