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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燕与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617号原告:王燕,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系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法定代表人:齐大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燕与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燕,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0日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周转资金,现因还款期限已到,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利息在借据上有约定,同意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王燕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借据、转款凭证各一份,证实:2012年4月20日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向王燕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王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法人齐大庆转款50万元。以上证据经当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王燕是经营生意的个体业主,与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庆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2012年4月20日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向王燕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王燕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庆一次性转款50万元。借款后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原告王燕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向王燕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多次索要后仍长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王燕要求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燕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2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阜新鼎立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王吉奎审 判 员  唐兴权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