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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运营部与何海林、杨单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运营部,何海林,杨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运营部。经营场所: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经营者:于天凤,女,生于1963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何海林,男,生于1983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单,女,生于1984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运营部与何海林、杨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海林、杨单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