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抚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抚顺市恒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恒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翁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抚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肇恒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市恒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法定代表人:翁利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翁利丽,女,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抚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抚顺市恒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7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赵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