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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唐惠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唐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汉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唐惠勤,女,汉族,住所地来宾市韦正帮,男,汉族,住所地来宾市韦曾阳,男,汉族,住所地来宾市覃金荣,女,汉族,住所地来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唐惠勤;韦正帮;韦曾阳;覃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惠勤;韦正帮;韦曾阳;覃金荣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17.72元,但被执行人唐惠勤;韦正帮;韦曾阳;覃金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惠勤;韦正帮;韦曾阳;覃金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XXX银行账号内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庆许书记员  谭铭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