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冀德星与朱银杰、陈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德星,朱银杰,陈俊花,刘天生,张超,贾新民,刘大苛,王玉强,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012号原告:冀德星,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留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银杰,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陈俊花,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刘天生,1954年5月6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张超,1979年1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贾新民,1956年3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刘大苛,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王玉强,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李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冀德星与被告朱银杰、陈俊花、刘天生、张超、贾新民、刘大苛、王玉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冀德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德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德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冀德星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