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莲莲与魏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莲莲,魏章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650号原告:赵莲莲,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慧,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赵莲莲丈夫。被告:魏章玉,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赵莲莲与被告魏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莲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莲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莲莲负担。审判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