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陈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35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三期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宁,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陈宁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而提出对陈宁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