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某,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渝0101执保35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XX万元,本院作出(2017)渝0101执保36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郑某已撤诉,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