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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学福受贿罪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701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学福,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学福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州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学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4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