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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杰林与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杰林,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145号原告:江杰林,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3268488F。法定代表人:蒋圣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杰林与被告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杰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江杰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元,由原告江杰林承担。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