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张海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军,张海棠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海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系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海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系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海军与被申请人张海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军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2017年2月份,申请人才知道张海棠诉张海军的案件已到执行阶段,申请人从未收到传票、未参加庭审,且财产已被保全。案件档案中,2012年10月29日该案已出判决书,但传票送达日为2015年6月20日,故申请人的辩论权利被剥夺,应当再审。二、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未经传票传唤做出缺席判决,应当再审。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审案件中2015年6月20日传票签收人为“王帅”,申请人并不认识王帅,且非家属,故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再审。三、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原审在程序过程中,对(2012)神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申请人张海军身份信息明确,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方面,原审判决书第三页对被告人庞世华、蒲云飞、杨家荣与受害人张海棠发生伤害的地点是KTV跨过马路对面的巷子里,该地点远远超过了KTV经营地点的经营范围,也不属于雇员的职责范围,也不属于雇主的授权范围,所以原审认定申请人张海军承担雇主责任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为被告人庞世华、蒲云飞、杨家荣犯故意伤害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做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原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本案应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法律界限。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张海棠辩称:一、申请人称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经查,送达回证所签2015年6月20日再审申请书中的理由均为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书中所述一审审判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法应当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阳光帝都,并由服务生王帅代收。申请人当时电话中同意让王帅代收,只是申请人拒不到庭应诉。开庭当日,审理法官又给申请人打电话,申请人拒不到庭,所以申请人自己不行使辩论权,不存在剥夺辩论权。至于送达回证中2015年仅仅是笔误,送达时间是2012年。2、申请书中所述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同时未经传票传唤,做出出席判决,应当依法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系阳光帝都的开办人,属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可证实。一审法院在其营业场所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王帅作为神木县阳光帝都的工作人员,代收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存在违法。3、被申请人的伤是由庞世华、蒲云飞、杨家荣造成的,且该三人系阳光帝都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伤被申请人,故申请人应对其雇佣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完全正确,不存在认定事实有误的问题。二、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法定时效。2012神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于2013年7月19日公告送达,于2013年8月3日登报公告送达,故该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9日开始生效。根据民诉法第205条给定,申请人应当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在2017年才申请再审,显然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定的申请时间。三、发生殴打的地点是由“阳光帝都”内开始追打至巷子里面,所以殴打地点应属于营业场所;四、作为因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由直接责任人赔偿,也可以由责任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申请人原审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提出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理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原审判决书于2013年8月3日登报公告送达,于2013年10月18日生效,故申请人应当于2014年4月18日前提起再审,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二、申请人系阳光帝都的开办人,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均登记为其本人的名字。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KTV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KTV由裴涛娱乐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申请人张海军与(2011)神刑初字0052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庞世华、蒲云飞、杨家荣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裴涛娱乐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仅是其与该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其对外还是以阳光帝都的名义进行经营,故以阳光帝都的登记人张海军为被告并无不妥。至于发生殴打的地点,是否属雇主授权范围的理由,不符合申请再审的事由。三、对于申请人所述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而原审判决由申请人承担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该条规定赔偿的主体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故对于本案并不适用,且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应当在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申请,故应驳回再审申请。综上,张海军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乔广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郝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