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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贺志刚、贺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贺志刚,贺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966号原告:孙志刚,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贺志刚,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贺晓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孙志刚与被告贺志刚、贺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