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连堂、仝兴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堂,仝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宋连堂,男性,1937年7月27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仝兴利,男性,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连堂与被执行人仝兴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连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0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仝兴利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