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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伟红与被执行人李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红,李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5号申请执行人董伟红,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被执行人李明明,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伟红与被执行人李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申请人董伟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保全审判员  王发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