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965号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焦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海洲,住河南省焦作市。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