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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克娟宣告朱国安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克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2民特9号申请人:吴克娟,女,汉族。申请人吴克娟要求宣告朱国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克娟于2016年6月12日来院称:我丈夫朱国安在2009年查出患有直肠癌,同年6月入院手术并进行放化疗,一年后发现癌症转移,又进行9次放化疗,疗效很差,癌细胞向骨、肺等器官转移。2012年4月18日,朱国安留言出外散心,开头几天有简单几句报平安的电话,21日后,就再也无法联系。家人曾多次外出寻找,均无下落。被申请人朱国安病重离家出走已4年,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国安失踪已二年,根据朱国安的病情已无法生还,并且家属及公安机关查找都没有结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朱国安死亡。经查:朱国安,男,汉族,住址同申请人吴克娟,系申请人吴克娟之夫。朱国安在2009年查出患有直肠癌,入院手术并进行放化疗治疗,后发现癌症向骨、肺等器官转移。2012年4月18日,朱国安留言出外散心,开头几天有简单几句报平安的电话,21日后,就再也无法联系。家人曾多次外出寻找,均无结果。2012年5月29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查找,仍然未能找到被申请人的下落。2014年6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国安失踪,并指定其财产代管人。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判决宣告朱国安为失踪人,朱国安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出寻找朱国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国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国安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吴娟作为朱国安之妻,现申请宣告朱国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国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