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魏晓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魏晓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486号原告张强,男,26岁,1991年4月1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魏晓利,男,26岁,1991年4月15日,地址: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魏晓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雷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