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先锋与刘武安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781执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锋,刘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先锋,男,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被执行人:刘武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锋与被执行人刘武安劳动争议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先锋于2017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