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阳光爱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阳光爱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114民初330号 原告: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理海,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燕,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兼任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爱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亚良。 原告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测控公司)、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公司)诉被告云南阳光爱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瑞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阳光测控公司、浩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瑞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测控公司、浩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退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地块副楼1.二层厂房(建筑面积:1333.82平方米),并交付原告;2.被告支付租金671529.05元、物业服务费25609.34元、水电费1099.68元、登报费800元,共计699038.07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3日,原告阳光测控公司、浩博公司与被告爱瑞斯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编号006,简称合同1)。合同约定被告爱瑞斯公司租赁原告阳光测控公司坐落于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向阳路的房屋:产权标识主楼二楼213-2号房,副楼1二层、主楼与副楼1连廊处露台(办公室主楼建筑面积:265平方米;副楼1二层厂房及露台建筑面积:1413平方米),租赁期为三年,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办公室每年租金100170元、物业服务费890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厂房每年租金261122.40元、物业服务费47476.8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一期租金到期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合同签订的当天,被告爱瑞斯公司搬入该房屋。2014年6月15日,原被告三方就合同1中的办公楼主楼213-2号房(建筑面积:265平方米)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编号005,以下简称合同2),约定租赁期为三年,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每年租金100170元,物业服务费890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一期租金到期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上述合同1、合同2签订后,被告爱瑞斯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支付履约保证金,且一直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2015年7月11日,原被告三方就合同1中的副楼1二层厂房及露台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编号005,以下简称合同3),将租赁房屋由“副楼1二层厂房及露台”(建筑面积:1413平方米)变更为“副楼1二层厂房”(建筑面积:1333.82平方米),约定租赁期为三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246490元、物业服务费25609.3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一期租金到期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且拖欠的时间远远超过30日,经多次催交未果,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并通知被告腾退房屋、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 原告阳光测控公司、浩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材料,因被告爱瑞斯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4日,原告阳光测控公司取得昆房权证,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7-1-3、17-2地块(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综合楼主楼1-5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7-1-3、17-2地块(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综合楼副楼(1)1-5层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5月23日,原告阳光测控公司(甲方)、浩博公司(乙方)与被告爱瑞斯公司(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编号006)。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向阳路,产权标识主楼二楼213-2房(建筑面积:265平方米),副楼1二层、主楼与副楼1连廊处露台(建筑面积:1413平方米),租赁期为三年,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免租搬迁期为15天,即自2014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主楼办公室每年租金10017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交付完毕的五日内,金额为50085元,按建筑面积为31.50元/平方米计算。自第三个租赁年度起,租金每壹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厂房租赁每年的租金261122.4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交付完毕的五日内,金额为130561.20元,按建筑面积为15.40元/平方米/月计算。自第三个租赁年度起,租金每壹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办公楼主楼每年物业服务费为8904元,厂房租赁每年物业服务费为47476.80元。丙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网络费、网络通讯费、电话费、室内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等使用该房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该房屋供丙方使用,逾期甲方按月租金的5‰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无故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没收贰个月租金的履行保证金,并追收所欠费用,且对所拖欠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直至丙方缴清全部费用为止。2014年6月15日,原告阳光测控公司(甲方)、浩博公司(乙方)与被告爱瑞斯公司(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三方就诉争办公楼主楼213-2号房(建筑面积:265平方米)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编号005),约定租赁期为三年,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免租搬迁期为15天,即租赁合同生效期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10017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交付完毕的五日内,金额为50085元,按建筑面积为31.50元/平方米/月计算。自第三个租赁年度起,租金每壹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办公楼主楼每年物业服务费为8904元。2015年4月23日,被告艾瑞斯公司出具《关于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结算房租的回复函》载明艾瑞斯公司已收到原告要求结清前期房租费用的来函,因公司重组导致费用不能按时到位,无法进行自2014年6月起至现在的办公室、生产车间房屋租用的合同签订和租金结算。2015年6月23日,被告艾瑞斯公司出具《关于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结算房租的回复函》载明根据公司现状,决定与原告先签订办公区租用合同,并于本月30日前一次结清前期一年的租金和至6月30日未支付的物管费等一切费用。2015年8月26日,被告艾瑞斯公司向原告浩博公司移交办公楼主楼213-2号房(265平方米)。2015年9月11日,原告阳光测控公司(甲方)、浩博公司(乙方)与被告爱瑞斯公司(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三方就副楼1二层厂房及露台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编号005),将租赁房屋由“副楼1二层厂房及露台”(建筑面积:1413平方米)变更为“副楼1二层厂房”(建筑面积:1333.82平方米),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三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上厂房租赁每年的租金24649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的时间为交付完毕的五日内,金额为123245元,按建筑面积为15.4元/平方米/月计算。自第三个租赁年度起,租金每壹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丙方根据实际用量,自行承担使用办公室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并缴纳于乙方,其中水费5.6元/吨,办公电费0.8元/度左右。物业服务费25609.3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无故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没收贰个月租金的履行保证金,并追收所欠费用,且对所拖欠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直至丙方缴清全部费用为止。2016年7月11日,被告艾瑞斯公司出具《回函》,就原告关于房租、物业费及水电费催缴通知函复如下:“1、房租起止时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计12个月,租金15.4元/平,面积1333.82平,应缴纳租金:246489.94元,公司承诺,付款方式为:7月31日前付款100000元;8月31日前结清所欠房租146489.94元。2、物业管理费起止时间: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计11个月,物业管理费:1.6元/平,面积1333.82平,应缴纳物业管理费24217.24元。3、水电费起止时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合计费用1827.6元,公司承诺,付款时间为:7月31日前结清所欠水电费1827.60元。”2017年1月13日,两原告在春城晚报A12版刊登《解除租赁合同公告》,通知被告艾瑞斯公司以通知见报之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所拖欠租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并自行搬离,逾期,原告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支付登报广告费800元。被告艾瑞斯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阳光测控公司支付房租100170元,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7256.67元,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7256.67元,于2016年8月3日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141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阳光测控公司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方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但被告方未按约付款,在其承诺支付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已享有对诉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且于2017年1月13日以登报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合同已于当日解除。基于双方合同已解除,则被告方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地块副楼1二层厂房(建筑面积:1333.82平方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方所主张的租金,系被告方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其计算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其主张的租金671529.05元(详见附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服务费25609.34元系双方明确约定并实际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水电费1099.68元,其金额并未超过被告确认并承诺支付的金额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对登报费800元,系原告方行使解除权所实际产生的费用,属于被告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阳光爱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座落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地块副楼1二层厂房(建筑面积:1333.82平方米); 二、被告云南阳光爱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71529.05元、登报费800元,并向原告昆明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099.68元、物业服务费2560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90元,由被告爱瑞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朱 曦 人民陪审员 晋彦萍 人民陪审员 张红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娟 表1租金计算明细表 租赁标的 租金期间 应付金额及计算公式 办公室主楼 建筑面积: 265平方米 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30日 6678元(265平方米× 31.5元/平方米/月÷30天×24天)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0085元(265平方米× 31.5元/平方米/月×6月)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50085元(265平方米× 31.5元/平方米/月×6月)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6日 15860.25元(265平方米× 31.5元/平方米/月÷30天×57天) 副楼1二层 厂房及露台 建筑面积: 1413平方米 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 130561.20元(1413平方米× 15.4元/平方米/月×6月) 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 130561.20元(1413平方米× 15.4元/平方米/月×6月) 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30日 18133.50元(1413平方米× 15.4元//平方米/月÷30天×25天) 副楼1二层 厂房” 建筑面积: 1333.82平方米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23244.97元(1333.82平方米× 15.4元/平方米/月×6月) 201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123244.97元(1333.82平方米× 15.4元/平方米/月×6月)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23244.97元(1333.82平方米× 15.4元/平方米/月×6月) 租金合计:771699.05元 已付租金:100170元 应付租金为:771699.05元—100170元=671529.05元 表2物业服务费明细表 面积 租赁期间 应付物业服务费 1333.82 平方米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12804.67元(1333.82平方米× 1.6元/平方米/月×6月) 1333.82 平方米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2804.67元(1333.82平方米× 1.6元/平方米/月×6月) 物业费合计25609.34元(12804.67元+12804.67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