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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钢与吴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吴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48号原告:陈钢,男。被告:吴海成,男。原告陈钢与被告吴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到本院领取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至今未补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钢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昱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