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钢与吴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吴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48号原告:陈钢,男。被告:吴海成,男。原告陈钢与被告吴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到本院领取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至今未补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钢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昱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