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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窦某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43号原告窦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窦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霄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