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小玲、郭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玲,郭启军,王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林小玲,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退休职工,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郭启军,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兴山县。被执行人:王光秀,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玲与被执行人郭启军、王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启军、王光秀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小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