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群燕、杨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群燕,杨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141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杨群燕。被告:杨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群燕、杨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