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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杏虎诉王更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虎,王更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19号原告李杏虎,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生。被告王更顺,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杏虎诉被告王更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杏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杏虎承担。审 判 长  赵保瑞审 判 员  池青霞人民陪审员  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