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杏虎诉王更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虎,王更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19号原告李杏虎,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生。被告王更顺,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杏虎诉被告王更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杏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杏虎承担。审 判 长 赵保瑞审 判 员 池青霞人民陪审员 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