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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7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骆爱军诉上海胜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爱军,上海胜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447号原告:骆爱军。被告:上海胜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连观。原告骆爱军诉被告上海胜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骆爱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爱军撤回对被告上海胜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夏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亚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