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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毛伟东、徐晶等与吴多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伟东,徐晶,吴多多,方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3479号原告:毛伟东,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徐晶,女,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永标、黄薇,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多多,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方茜,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伟东、徐晶与被告吴多多、方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伟东、徐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计,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36803元及利息(其中900000元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其中200000元、50000元、170000元的三笔依约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俩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俩被告放弃上述诉讼请求第2项中部分利息、违约金的主张,变更为“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368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3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俩原告为夫妻关系,俩被告亦为夫妻关系,双方系多年朋友。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被告吴多多多次以家庭投资为由向俩原告借款,其中毛伟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200000元,徐晶9次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借款共计735000元,以上借款吴多多均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另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还出具一张收条,向徐晶借用其名下平安银行的信用卡,至2017年2月被告分别在天虹百货、酒吧、高尔夫球场等各类营业场所消费363000元至今未还。2017年2月4日,因被告表示无力按此前约定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其中确认俩原告共计出借款项1298000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止,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共计684365.5元,俩原告同意将尚欠款项712034.5元归整为7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被告承诺于2018年2月23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并于该期间每月向原告按2%支付借款利息,但协议签订至今,被告均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另,俩被告向案外人林婧借款四笔共计1320000元,截至2017年3月23日,吴多多归还了借款本金283197元,尚欠借款本金1036803元,至今已持续未再还款。2017年3月19日,林婧与俩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俩被告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俩原告,并书面通知了吴多多。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多多、方茜共同辩称,对于诉请中的尚欠700000元借款本金的事实无异议;对于涉及债权转让,应由债权人到庭确认,但对于诉请的借款金额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毛伟东、徐晶系夫妻关系。被告吴多多从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多次向俩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中载明:确认经结算,被告吴多多尚欠借款本金712034.5元,原告念及友情,特将尚欠款项归整为700000元。吴多多于此确认截止2017年2月24日尚欠毛伟东、徐晶夫妻二人借款共计7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吴多多须于2018年2月23日前还清该借款,并承诺借款期间按月利率2%向俩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若违反上述约定未按月及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则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借款金额(即700000元)提起诉讼,并于违约之日起按月利息2%收取违约金,且原告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另,被告吴多多曾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9月27日、12月7日,2017年1月1日向案外人林婧借款200000元、50000元、170000、900000元,后吴多多按约分期归还了借款本金283197元,截至2017年2月23日尚欠借款本金1036803元。就上述四笔借款,吴多多与林婧签订过借款协议,前三笔借款协议中均约定:吴多多应按周向林婧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如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及金额归还借款本金,林婧有权就全部欠款提起诉讼,并就全部借款于借款之日按月利息2%收取违约金,并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吴多多承担;最后一笔借款900000元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吴多多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若违反约定未按月及时支付借款利息,则林婧有权立即就全部借款金额提起诉讼,并于违约之日按月利率2%收取违约金,并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吴多多承担。2017年3月19日,林婧与俩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上述林婧对吴多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俩原告。随后,林婧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债权转让书面告知了吴多多。审理中,林婧到庭确认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并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又查,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俩原告为了本案诉讼委托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并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吴多多对于向俩原告及林婧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多多与俩原告及案外人林婧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林婧依法转让债权给俩原告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俩原告有权就此债权进行主张。被告吴多多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系属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方茜作为被告吴多多的配偶,依法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请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2月24日起计),以及受让的债权(借款本金1036803元及自2017年3月19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俩被告应依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过高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多多、方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伟东、徐晶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2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多多、方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伟东、徐晶借款本金103680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3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多多、方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伟东、徐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俩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