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曲比阿牛、吉克尔呷与谢万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比阿牛,吉克尔呷,谢万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曲比阿牛,住四川省昭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克古史,住四川省昭觉县。申请执行人:吉克尔呷,住四川省昭觉县。法定代理人:曲比阿牛,住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谢万述,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万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高付东、贺春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6250元。现申请执行人曲比阿牛、吉克尔呷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8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曲比阿牛、吉克尔呷牛发现被执行人谢万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2016)川168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