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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能、罗海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能,罗海波,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张能;申请执行人罗海波被执行人陈孝先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宾阳县商贸城东七支路南排37、38号申请执行人张能、罗海波与被执行人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能;罗海波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58998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孝先在银行存款6589983.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