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桂芳与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朱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芳,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朱秀珍,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62号原告:崔桂芳,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国际商会大厦1308室。法定代表人:朱秀珍,法人。被告:朱秀珍,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孙海燕,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芳诉被告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朱秀珍、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桂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桂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崔桂芳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