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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桂芳与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朱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芳,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朱秀珍,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62号原告:崔桂芳,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国际商会大厦1308室。法定代表人:朱秀珍,法人。被告:朱秀珍,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孙海燕,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芳诉被告淄博玉桥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朱秀珍、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桂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桂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崔桂芳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