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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郑耀才,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耀才(2017)浙0803执1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20147.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