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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55执异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历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历,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55执异字第46号案外人李俊,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历,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朱维多,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历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俊于2017年4月1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案外人黄河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俊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