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颂梅与王颂军、姜志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颂梅,王颂军,姜志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7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颂梅,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王颂军,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姜志博,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卢湾区。原告王颂梅与被告王颂军、姜志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颂军、姜志博未按该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原告王颂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颂军、姜志博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8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5日起,按照每月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颂军、姜志博未支付借款4,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则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王颂军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XXX弄XXX号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王颂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4,8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颂军、姜志博继续清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26,732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颂军、姜志博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颂军名下有位于上海市九亭镇九杜路XXX弄XXX号联列住宅(该房屋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及黄浦区等法院先后查封,本案已做轮候查封,尚未取得处置权);被执行人王颂军、姜志博名下有位于上海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上设有600万元抵押权,且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及黄浦区等法院先后查封,本案已做轮候查封)。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凤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