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焕钟、邵晓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钟,邵晓冬,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9号申请执行人陈焕钟,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邵晓冬,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陈焕钟与被执行人邵晓冬、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焕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晓冬、张萍给付8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按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电话、现场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萍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