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民初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安智翔新能源应用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智翔新能源应用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865号之一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奎阁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智翔新能源应用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枣山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良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智翔新能源应用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596元,减半收取3798元,由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