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抗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许晓明与王婵娟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晓明,王婵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2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晓明,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婵娟,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诉人许晓明因与被申诉人王婵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7】220000000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婧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