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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抗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许晓明与王婵娟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晓明,王婵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2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晓明,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婵娟,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诉人许晓明因与被申诉人王婵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7】220000000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婧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