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付小康与张茂山、杨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康,张茂山,杨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康。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8802040038。被执行人张茂山。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4901260038。被执行人杨德香。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5810150049。关于付小康与张茂山、杨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张茂山、杨德香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9组的房屋正在拆迁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南漳县徐庶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应补偿给被执行人张茂山、杨德香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9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茂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