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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娟,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炜,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