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嘉利诉廖启连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岚皋县分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公司第三人赵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利,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廖启连,赵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175号原告:杨嘉利,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军,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维,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廖启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庭,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住所地:岚皋县神田路***号。负责人:廖启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庭,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启连,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赵飞,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杨嘉利诉被告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廖启连及第三人赵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杨嘉利负担。审判长 龚太刚审判员 马新华审判员 郭友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昕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