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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字第00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陈海兵、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陈海兵,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462-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西路(美林水郡2栋)110号房。法定代表人余宏。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肖焰。被执行人肖焰,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陈立新,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陈海兵,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被执行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陈海兵、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陈海兵、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案款人民币950000元。因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3月3日,依法裁定以第一次流拍底价10070880元将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型号为SM102-8-P的海德堡速霸对开八色平张纸胶印机一台、型号为1060ST的平压平自动模切烫金机一台、型号为1060M平压平自动模切机一台、型号为B508-2卷简纸平版书刊印刷机一台,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同等金额的债务。2016年9月7日,依法委托湖南省华星拍卖有限公司、湖南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型号为SM-102-2-P的海德堡速霸对开双色胶印机二台公开拍卖,得拍卖款人民币4050000元。至此,该案共执行案款人民币1507088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已付至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另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陈海兵、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向国土管理部门查询了土地登记,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