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敬、张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敬,张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307号申请人:姚敬,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姚敬与被执行人张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海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张文海到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任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先行履行了3000元,下欠执行款约定分期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姚敬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