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亚宏与被执行人奚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宏,奚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1号申请人马亚宏,女,1967年生,回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马立颖,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奚蘅,女,1975年生,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屹,开远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亚宏与被执行人奚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马亚宏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如何履行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现当事人各方正按协议自觉履行。在履行协议期间,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初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