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章玲与李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玲,李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781-1号原告章玲,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吴林兵(特别授权),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轲,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章玲诉被告李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原告章玲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张晓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章玲承担。审 判 长 邹绪明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