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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797号原告: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王庸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1号602室。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原告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计4647元,由原告青岛四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