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柳山超市、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6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柳山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柳山镇镇政府南200米处华兴商场华兴的店百姓的家柳山超市。经营者:王吉信。被告: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山旺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玉敏,该单位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柳山超市、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搜索“”